有关开封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问题,(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
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在法院审理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已经满五年期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的
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涉案经济适用房在限制交易期内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律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