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合同解除协议无论由何方签署,只要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可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其中,法定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表达的含义必须是明确、真实且自愿的。
第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为具有行使该项民事行为的合格主体。
第三,所订立的合同解除协议中不可涉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的条款。
第四,合同解除协议的形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最后,还需满足其他法定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