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洽谈中,如合同缔结事宜尚未达成共识或签署正式协议之前,缴纳的定金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申请退还。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倘若卖方经由认购、预定、预约等方式从买方手中收到定金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确定担保措施之一,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定金进行相应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