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将受托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拒不归还者,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是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两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此外,若行为人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名仅限于受害方主动提出诉讼请求时才能予以审理。
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即明知该财物系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却仍然非法据为己有。
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此罪。
另外,构成本罪还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毁坏或丢失等情况,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