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征地补偿存在异于常规的现象或是认为分配方式无法达到公正合理,可首选联系地方级别最高的县级政府反映问题,若无有效改善,便可进一步寻求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帮助。
若对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感到不解或质疑其合规性,您有权选择前往法院提起诉讼,其流程与其他常见民事案件相似,但务必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偿款分配的不公、不合理以及不合规之处,以便法院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裁决。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出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建议他们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针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提出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于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经营种植者及其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