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房产--‘小产权房’能否进行合法买卖”这一问题,基于本人的专业知识及理解,可以给出以下详细阐述和说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指出,当出卖方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却试图与买方签署相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但如果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出卖方能够成功获取到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那么这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可以得到认定并成为有效协议。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小产权房’通常情况下是指尚未通过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房产,因此它们往往无法直接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进而导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无法进行合法的买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