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纷争,我们将其视为普遍的民事纠纷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违反人身权所导致的诉讼时效定为三年,该时间从受害者确切知悉或理应了解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际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益受损之日起到理论上的截止日期——即二十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在极少数情况下,出于特殊原因,例如诉讼历史复杂、证据难以收集等,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主张方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