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的状况主要分为两类:
首先是正常延期交付的案例,这通常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延迟或者涉及政策手续以及公共设施(例如水电)的申请与安装进度受到影响而产生的交付延期现象。
其次是异常延期交付的状况,这类情况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开发商经济实力和政府手续存在瑕疵从而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交房职责,甚至于短期内无法实现房屋的交付。
对于正常延期交付的个案来说,如果延期是由情势变更或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引起的,开发商有权获得相应的豁免权,即无需承担延期交付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开发商的延期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其应负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