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前未达半年之期者,公司将支付其半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通常情况下,在给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时,会依据员工在企业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标准设定为每积累一年该团队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
2、若员工在离职前已在本企业任职期限未满一年但已达半年之上,则应当认定为一个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而如果该员工在离任之前的服务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则应该根据半个月的薪资予以补偿。
然而,无论是补偿金额还是补足月份数,都应严格恪守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