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提交离职申请。
同样地,针对试用期中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便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知晓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如下:
首先,若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缘故导致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无法进行原有工作,亦无法承受用人单位后期为其调动的工作岗位,则属于此种情况;
其次,若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亦满足条件;
最后,若劳工合同签署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極大變化,致使該合約無法執行,經由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共識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