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角度上,若担保人无法遵循约定,承担起担保责任,将会对其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进而可能阻碍担保人申请购房贷款过程的顺利进展。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
该法规同时强调,商业银行贷款须采用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程序。
而在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更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交担保,商业银行亦需对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抵押财产或质押物品的产权归属及其价值状况,以及实现担保权益的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进行严谨的审核与评估。
经过严格的商业银行审查与评估后,若确定借款人信誉良好且具备充足的清偿贷款能力,则可不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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