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尽使用年假的相关国家规定内容如下:
首先,若用人单位已事先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再为其提供年假或仅为其安排不足应享待遇的年假天数时,则必须在本年度之内结算处理该劳动者尚未享受的年假天数;
其次,按照劳动者当月全额工资收入额的三倍标准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这其中也涵盖了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给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全额工资收入部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