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司法机关在原定或法定羁押期限结束之后仍未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文身解绑,那么此项作业的涉嫌方、被告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派他们的律师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超出法定期限之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请求解除武力压制措施。
关于司法机关对那些超过法定期限施予的武力压制之应对方式,法规已经设定了三大途径进行处置:
首先,对被司法机关武力压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文身解绑;
其次,对于保释期已经超过十二个月甚至监视居住期间已逾六个月的情况,应当无条件解除了保释权力和监视居住措施;
最后,可以选择更改强制措施,例如把原本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解围出来,转为采用保释等措施。
若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作业,对押在狱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文身解绑便成为基本原则。
而针对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继续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文身,则可采取保释或监视居住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