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轮候查封的实施中,法定优先权债权应首先得到偿还,随后才是普通债权的分配。
当有多项普通债权同时提出时,则应当遵循按债权查封顺序依次受偿的原则。
关于轮候查封的具体分配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在优先满足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依法依序优先受偿之后,再根据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额度的比例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