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三十七天。
详细规定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正式的逮捕令,而且逮捕之后,应立即将被捕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
除非有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到其家属外,公安机关应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捕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其次,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员,均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若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逮捕的情形,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权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
如认为无需继续羁押,则应建议释放该人员或变更其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在十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及时撤销或变更。
公安机关在释放已被逮捕的人员或变更逮捕措施时,也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