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原因将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合法事由:
首先,是因发生无法预料、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
其次,是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届满之前,作为一方当事人明示或以自身实际行动揭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并且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之内没有予以履行;
此外,假如一方当事人的延迟行为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已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
最后,法律上允许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形也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合适理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