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法律条文,醉驾行为显然触犯了此法令,属于犯罪性质的危险驾驶行为,依法应提起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酒精含量超标驾车的情况,属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公诉案件类型。
在肇事行为民事处理部分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达成和平妥协之后,交警部门依然会按照法定程序将相关的刑事案件线索递交至检察院审查,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3、主动积极地对于受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赔偿的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可以据此获得从轻的相应刑罚裁决。
4、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责;
若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乃至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为严重者,因逃逸而致他人死亡的,则需接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具体而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若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特殊状况,必定会受到拘役和罚款的严厉处罚:
(一)举行疯狂角逐比赛,情节极其恶劣的;
(二)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进行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到公众安全利益的。
对于前述第三和第四种行为,若是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是会按照同等规定进行处罚。
但需注意的是,如若上述行为合纵连横,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的话,便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判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