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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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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门地区。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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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对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不能把一切未公开的情况、信息都列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其次,应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和信息,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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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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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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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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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1:44:17

自首之后翻供了,现在认罪还可以算自首了吗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最近回复:

只要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在法院判决前也如实供述的,仍会认定自首。但因曾翻供,从轻减轻幅度会打折扣。

2024-05-04 11:32:47

你好,我想咨询下探视权的问题

陈平凡律师团队

陈平凡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您好,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2024-05-04 11:04:23

发现老公出轨有跟别人亲密照

黄思洁律师

黄思洁律师 最近回复:

怎么发现的,你的诉求是什么

2024-05-04 10:34:00

谈恋爱精神受刺激可以起诉吗

最近回复:

解析:若因精神伤害欲提起诉讼,受害者可通过向当地公正审判机构递交诉状这一方式来进行维权。在拟定诉状时,需要详细列出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明确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和理由。此外,受害者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应能够有力地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对于那些在撰写诉状方面遇到困难的受害者,也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4-05-04 10:18:00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解析: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倘若未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被禁止探视自己的孩子,那么他(她)便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方切实执行并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例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将孩子送到指定场所,以便进行亲子互动交流。在经过法院裁决后,若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依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法院有权依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性措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4-05-04 10:02:00

离婚后每年有几次探视权

最近回复:

解析:在涉及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上,有关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部分,实践经验通常是协商解决主导方式,双方依照现实情况与便利性原则进行具体商定。制定相关规定时还须综合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业时间等方面因素。若在商议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诉诸法律途径,交由法院根据事实依据和实际需要来裁决此类探望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4-05-04 09:55:00

供应商断供会对企业的国际采购产生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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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供应商无法持续供应原材料,直接导致了生产规模的削减以及生产周期的延长。这主要出现在部分具备垄断地位的瓶颈型供应商身上。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某些供应商会故意积压库存,从而制造原材料短缺的假象,进而推高原材料价格的走势,最终加大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此外,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已经过时,同时向我们提供的原材料还存在品质问题,那么这种情况无疑将给我们公司带来重大经营与声誉方面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024-05-04 09:37:00

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该项法律所规定的可执行范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及到的领域为(一)个人或企业的收入、银行存款及现金储备,以及各类有价证券;其次,该项法律也适用于诸如(二)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形式的不动产,以及(三)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生产中的半成品乃至原材料等各类动产;再次,对财产性权利,如(四)债务债权、股权所有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以及知识产权等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对于其他应当依法进行报告的所有财产,都将在该法律框架下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2024-05-04 09:13:00

行政拘留可以探视见面吗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我国行政拘留相关规定,被执行拘留者享有相应权利,包括受他人探访权。行政拘留所对于探望时间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便于被拘留者的亲友以及社会关系人能够顺利实现探望。在进行探望之前,应提前与行政拘留所取得预约并按照其规定的探望时间前往探望。在探望过程中,被允许携带的物品仅限于日常必需品如衣物、生活用品和食品等。除此之外的任何物品均不得被带到被拘留人面前。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024-05-04 08:57:00

被工厂探伤辐射怎么赔偿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工伤赔偿之程序:首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待被确认为工伤之后,再向负责办理社保事宜的经办机构提交赔偿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若符合相关规定,则可按照核定的具体金额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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