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办理失业金申请过程中发现其始终处于“未审核”状态,这可能源于相关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尚未开始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自受理解散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算起十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应依法对申领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谨且准确的审查核定,并将最终审查结果以及相关重要事项通知到申领人本人手中。《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