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章节中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工资款项,理当按照每个自然月份的形式,以货币形式结算且直接支付予劳动者个人。
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款部分,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扣除或无故拖延行为。
关于 " 克扣工资" 的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原因地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这一概念意指在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标准,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费用。
但是,我们并不将以下情形视为克扣工资的情况:
(1)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作依据;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具体明示;
(3)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纪律中有明确说明;
(4)工资总额与企业经营效果存在密切关系,在经济效益下滑的时期,工资理应随之下调(只要工资支付水平不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以及(5)因劳动者请假等事项造成的相对应工资减少等。《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