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诉讼期限统一设定为一年。
具体而言,就是关于未签署劳动合同薪酬的问题,其诉讼时效同样定格于一年。
然而,其时效起算时间却因各种情况的差异有所不同。
在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薪资,其中第一倍为通常的劳动报酬,第二倍则并非基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所得,而是由于用人单位实施了违法行为所引发,因此这一部分的薪酬款项在法律层面属于惩罚性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仅仅是根据工资标准。
换言之,只要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劳动者皆可随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薪酬;
但是如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该类诉讼时效将从劳动关系终止当日期满一年后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亦是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刻算起。
对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酬的性质,我们应该拆分成两个方面来进行深入分析。
其中,作为劳动者本人,其得到的一倍薪酬即是其合法的劳动报酬,而针对这份报酬的仲裁时效,可依法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有关条款予以计算。
至于二倍工资相差值(即二倍薪酬中的另一倍薪酬),它并不是劳动者劳务服务的对价,而是法律针对用人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规行为制定的惩戒措施。
因此,它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从而无法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