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对女性员工孕产期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即在怀孕期间的女性员工若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护理,则该期间应被纳入其正常工作时间之内。
如有任何单位未能遵守此项规定,侵犯了女性员工的正当权益,女性员工有权依法进行投诉、举报以及申诉等相关程序。
同时,她们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或仲裁申请,对于仲裁结果如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