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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 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 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 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 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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