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确立为工伤后,并非必须进行伤残鉴定。
然而,若是在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全面针对性的医学治疗后,证明伤者实际上并未留下任何足以影响其肢体动作与功能的残障,那么便无需进行伤残鉴定,这仅限于单位及个人均无异议的情形。
若在此过程中,存在一方持有不同意见,那么在最终的流程上仍旧需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获取了由相关专业机构所出具的结构性损伤程度记录(即是否构成伤残级别)方可生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