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通过共同签署委托书的方式,指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对于那些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医疗过失行为报告,以及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而被医疗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的案件,当地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到相关报告或申请之后,当判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责任的情况下,应该以书面形式将此案移交给有权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