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缔结之过程中,若有任一一方违背了其所依据的诚信原则所确立的各项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陷入对于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失境地,那么该一方必须肩负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既可能发生在缔结合同时期,也有可能在合同已然建立且生效之后。
换句话说,它主要针对的是在签订合同时所依法担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即由于这些违约行径而给对方带来了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失,因此理应对此付诸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实际上属于一种通过补偿来修复被损利益的民事责任范畴。《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