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标的物品妥善照看之责;
2.需自身负责保管该标的物;
3.不应将保管物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4.在法定条件下,负有返还所保管的标的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之责;
5.当面临第三方主张所有权的问题时,保管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如果第三方针对保管物提出法律权力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保管物进行保全或强制执行,否则保管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寄存人奉还所保管的物品。
(2)若第三方发起针对保管人的诉讼程序或提交扣押保管物的申请,保管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寄存人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