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能否并行主张的问题,答案为否定,原因在于二者所适用的阶段及条件皆有差异。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尚未正式成立之际,而违约责任则主要针对已经生效且已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针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而违约责任则涵盖了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
还有一些法律上的其他相关规定也需要注意。《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