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之债务的清偿事宜,依序依次如下:首先,应支付优先债权。
所谓优先债权,即针对继承人之遗产行使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等权利的债权;
其次,对付普通债权。
在清算被继承人之债务之际,唯有优先债权清偿妥当后,方可着手处理普通债权;
最后,方可实施遗赠交付。
在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均已妥善清算完结之后,方能进行遗赠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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