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状况,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员工有权与雇主解除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基于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单位;
(三)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申请;
(四)雇主未能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条件;
(五)雇主未能按时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
(六)雇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费用给员工;
(七)雇主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八)雇主采取欺诈、压迫等手段,或趁人不备,使员工在做出选择时违背了自身的真实意愿;
(九)雇主在劳动合同中免除了自身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严重干预员工应享有的权利;
(十)雇主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十一)雇主使用暴力、恐吓或非法手段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强迫他们继续进行高强度的劳动工作;
(十二)雇主实施违规指挥、强行命令的行为,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十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员工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