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收到书面催告之后仍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自劳动者开始正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之日算起,在一个月之内,如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未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便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必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然而,用人单位仍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期间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