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在某些情况下会共同出现,通常这些情况出现在因过失性辞退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时。
对于这两种款项,我认为它们具有共存的可能性,理由如下:
首先,违约金作为一种合同责任的表现形式,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是以惩罚为目的的;
其次,经济补偿金则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提供的赔偿,与前者有本质差别;
最后,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应当承担的支付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