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素规定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犯罪属于特殊的主体类型,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该种犯罪的本质在于通过权力交换利益,所以,行为人只有在利用其所在岗位的潜在优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私自收取他人财产并以此代表他人获取利益,才能够具备构成此类犯罪的基本资格。
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受贿罪的先决条件,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使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比如负责或管理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便利条件;
第二,行为体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为向他人索取财物,这是运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其二为私自收取他人财物,即接纳他人赠予的财产。
对于前者而言,无论是否为他人谋求利益,都足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后者来说,必须同时具备替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方可归入此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利益”并不强调其合法性及现实性,这一因素不会对受贿罪的认定造成任何影响;
第三,收取或者私下积累的必须是他人的财产,其中包含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类物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