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职工因工受伤、导致伤残达到了一级至四级程度的,被认定保留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退出劳作岗位,享有下述多项福利保障:
首先,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向伤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贴,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者将获得相当于其24个月个人工资数额的赔偿金,二级伤残者可获得22个月个人工资的赔偿金,三级伤残者可获得20个月个人工资的赔偿金,而四级伤残者则可获得18个月个人工资的赔偿金;
其次,伤者还可以每月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者将得到相当于其本人工资90%的津贴,二级伤残者可获得相当于其本人工资85%的津贴,三级伤残者可获得相当于其本人工资80%的津贴,四级伤残者则可获得相当于其本人工资75%的津贴。
当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时,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最后,当工伤工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经过相关手续办理了退休之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此情况下,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金额,那么仍有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起剩余部分的补充任务。
对于因工受到伤残达到一级至四级程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照伤残津贴作为基准,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