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伤事宜时,所需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出示的是由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若事故发生后,所在的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的申报,那么工伤职工应在接下来的一年内自行向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其次,在得到了人社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之后,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还需遵循相应流程,即:
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接着,可以提供出自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发票及鉴定费用发票等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一,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其二,必须要有这份表格所填写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证明材料;
其三,同时须出示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证明当事人确实遭受到了工伤。
在此基础之上,更加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还应该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最终造成的员工受伤程度等详细情况。
如若提供之材料不够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有责任应该通知申请人一次性地补充需要的所有素材。
待收到申请人按期补交的材料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后,人社局才能依法予以受理审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