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啊,您知道吗?有时候我们企业里遇到一些技术上的小难题儿,就会找外面的专门人士来帮忙搞定。
请这些人来咱们这儿干活呢,得先跟他们签个合同哦,这样他们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呢!如果这些外来的朋友和咱单位有了正式的劳动关系,那万一他们出了什么工伤事故,咱们可得给人家进行工伤认定哦!不过一旦和他们建立起了雇佣关系,那就得由咱自己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啦。
等真的发生了工伤事故之后,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们去申请工伤认证的。
可是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忘了帮着劳动者们做这个事情。
这时候,劳动者们就得自己掏腰包去申请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没报工伤,用人单位也没报,时间长了,工伤确认就赶不上过期了,那为了保险起见,劳动者们还能要求用人单位负起责任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