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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纠纷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纠纷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2024-03-02 07:06:37 已帮助45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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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纠纷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

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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