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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结算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工程款未结算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工程价款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仔细结算,若有差错,最好的数额就会相差很大,一方就会不服最后的结果,还可能因此对薄公堂。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款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确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裁决。
2024-02-21 02:41:43 已帮助17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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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结算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一、工程款未结算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从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诉讼时效从双方结算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原、被告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
二、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在涉及到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定时,法院倾向于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而是以双方结算之日起算。但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仍需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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