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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取长沙公积金买房?

如何提取长沙公积金买房?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2-20 18:22:42 已帮助35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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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购房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头次购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须保留10%的余额)。

2、商业贷款购房可作购房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还贷12个月后还可作还贷提取)

3、未使用贷款购房,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二、异地购房、还贷提取

1、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提取,除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证明(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公章的备案信息查档复印件

(3)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

(4)异地贷款提取需提供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的房产证明。

2、外地户口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或贷款提取则不需外地房产部门证明,只需查询该职工家庭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

夫妻双方公积金在不同管理部或不同核心的职工购房、还贷提取

在本核心内不同管理部的,须在30天内办理提取手续;

一方在其他核心的,须提供所在核心提取证明或提供上次提取时间至本次提取时间的还款明细。

三、还贷提取

1、提前还贷提取:职工因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区分情况办理:

(1)职工办理还贷提取后,12个月内提前结清偿还全部贷款的,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为其结清部分贷款本息。(须在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

(2)职工办理还贷提取后,再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未结清)的,须自上次提取满12个月后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为12个月内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2、职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贷款,只能作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

3、职工所购二套住房都是商业贷款且无其他房产,只能用其中一套的还贷额度作还贷提取。

四、集体户口职工提取

集体户口的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时,如根据提取政策规定需出具户口簿的,可提供个人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并加盖集体户口单位公章,无须出具集体户口簿原件。

五、农业户口的提取

长沙地区农业户口的单位职工离职后即可凭单位的离职证明和户口簿办理提取。

六、配偶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居民的职工提取

缴存人配偶为外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无须提供其配偶的房产证明,但须出具其配偶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配偶身份的证件。

七、职工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提取证明材料及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在申请(审批)书上单位专管员签署意见并签名,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再由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取金额汇入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内。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给提取人。

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提取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缴存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程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九、已注销单位职工离职提取

符合离职提取条件的离职职工因原工作单位已注销又无留守机构,造成《提取申请表》单位意见栏无法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鉴的,铁路分核心、各管理部经核实后确认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可要求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并由职工本人在《提取申请表》签字(无需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办理提取:

1、职工原单位已在我核心办理注销登记,且信息系统备注该单位已注销的;

2、职工原单位未在我核心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单位,经登陆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查询企业注销记录,确系已注销的;

3、职工原单位未在我核心办理注销登记,属于非企业单位,其上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能出具该单位已注销证明的。

十、退休提取

未到退休年龄,必须要有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准予退休的证明。

十一、重大疾病的提取

本人、配偶、子女及本人的父母患有以下九种重大疾病的可提取: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办理提取手续的管理部签署意见并报归集处审批。

十二、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提取金额在1000元以下,可不需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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