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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