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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在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审理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此时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管辖来确定审理法院的,而是直接由最高法或上一级法院指定某一个法院来进行管辖,这就是指定管辖,那么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呢?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
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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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案件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那就选择起诉的法院就是指定的法院,不过指定管辖是有期限限制的,这是很多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那么指定管辖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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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法院互相争夺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或者推诿案件时,就可以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法院管辖。这个时候,上级法院会制作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告知其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 指辖[ ]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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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两个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权起争执时,往往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那么有人就有疑问,指定管辖是在案件受理后还是受理前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却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另外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接收时,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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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我国法院管辖权的一种确定方式。对于指定管辖你了解多少呢?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呢?司法实践中又是怎么适用指定管辖的?
一、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指定管辖适用的原则
1、以适用为例外的原则。
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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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管辖有很多中分类的,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这些在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还是很好理解,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指定管辖的法条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民事法条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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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管辖权确定原则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管辖权都知之甚少,就更别提对指定管辖有所了解了。对于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就会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很好的行使权利。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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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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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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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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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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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
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的额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3%-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1%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1%-0.5%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标准收费。
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包括风险代理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
五、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律师提供非诉除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代理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不得超过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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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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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
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的额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3%-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1%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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