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员工入职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员工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员工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员工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员工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员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及认定情况
第一,公司安排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合理
员工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突然让自己停工待岗不合理。公司则辩称安排待岗是为调查员工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员工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员工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但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且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员工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
第二,员工的加班工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员工主张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公司辩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仲裁委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员工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员工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如何处理
员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公司仅同意支付457.93元。仲裁委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员工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员工和公司在劳动纠纷中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员工如果遇到加班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保留好加班证据;公司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等特殊情况时,要确保理由合法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撑,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成功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杨权法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他毕业于复旦大学,有着在职法律硕士的高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劳动工伤案件,正是由于这些年的积累,让他能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