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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停工待岗,仲裁判公司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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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470人看过
劳动仲裁专业律师 杨权法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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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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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员工在职期间被公司停工待岗,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索要赔偿,最终结果如何呢?
员工被停工待岗,仲裁判公司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员工入职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员工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员工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员工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员工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员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及认定情况

第一,公司安排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合理

员工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突然让自己停工待岗不合理。公司则辩称安排待岗是为调查员工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员工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员工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但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且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员工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

第二,员工的加班工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员工主张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公司辩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仲裁委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员工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员工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如何处理

员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公司仅同意支付457.93元。仲裁委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员工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员工和公司在劳动纠纷中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员工如果遇到加班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保留好加班证据;公司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等特殊情况时,要确保理由合法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撑,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成功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杨权法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他毕业于复旦大学,有着在职法律硕士的高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劳动工伤案件,正是由于这些年的积累,让他能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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