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标书员一职。2025年2月15日,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连某某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连某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如下: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申请人单方辞职;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无连某某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标准的认定: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构成,而连某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月工资为8000元。因此,应采纳连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
3.劳动关系的解除: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连某某岗位缩减,这表明是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4.加班工资的认定:连某某提交的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内容不合常理且无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因此不能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与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应支付经济补偿;因加班事实无法认定,不支持加班工资的诉求。
仲裁结果
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驳回了公司关于已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构成、加班事实等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只要有一份合同文本就等同于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随意对工资构成进行解释,以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遵循法定程序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用人单位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构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需遵循法定程序。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劳动关系解除等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加班申请表等,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连某某的工资标准;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的性质;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变,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成功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
5.3万余元的赔偿,不仅仅是一笔金钱,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捍卫,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体现了万雪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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