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经营部需在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这笔款项包含了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若逾期未付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再次展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2017年9月8日,一位劳动者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保。然而,劳动者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劳动者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但公司于次日签收后却没有回应。2024年12月18日,劳动者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系主动离职,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权益受损时,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两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打下的坚实基础),在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显得格外从容。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经办了众多同类案件,对劳动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把握。正是这种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让他在这两起案件中都能准确地抓住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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