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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两案例:法律如何守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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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903人看过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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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泗县某工地一片混乱,张XX从脚手架上跌落,疼得满地打滚。工友们手忙脚乱将他送往医院,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本以为公司会负责赔偿,没想到之后几个被告互相推诿,这让张XX陷入了迷茫,也引出了关于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的法律争议。
劳动纠纷两案例:法律如何守护劳动者权益?

张XX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谁能想到工作没几天就出了意外。受伤后,张XX的医疗费由刘X垫付,他也及时向公司汇报了情况,公司当时还说愿意赔偿,可后来却变了卦。张XX无奈之下,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X面对诉讼慌了神,他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于是,他委托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为自己辩护。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了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又和刘X深入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仔细听取刘X的意见后,书写了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提出关键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原来,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所以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均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无独有偶,蔡XX也遇到了劳动纠纷。他从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他的工资,一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时,公司欠他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可公司只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了15000元,剩下62687元一直未付。蔡XX委托刘欢律师为其维权。刘欢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劳动者遇到工伤,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当公司拖欠工资时,劳动者要保留好工资欠条工作证明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在劳动纠纷中,明确用工主体责任很关键,不要盲目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至关重要。在这个案子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为刘X和蔡XX成功维权。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帮助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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