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成为证明加班事实的重要证据。2021年开始执业的刘智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证据,为原告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刘智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执业至今的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查阅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运输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与原告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2024年X月,刘智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刘智律师指出,被告无合法依据对原告罚款,应予返还;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事实明确,原告被迫离职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计算基数应按实际平均工资核算;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可证明加班事实,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调休,应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用补休替代;2024年2月系被告停工导致原告未提供劳动,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原告累计工作年限超20年,依法享有每年15天年假,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高温补贴诉求虽因工作环境不符难以支持,但其他核心诉求均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提出的罚款系因原告超速驾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的抗辩,刘智律师于庭审现场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罚款的合法性,且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罚款。
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被告认为原告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计算基数错误。刘智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原告被迫离职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计算基数应按实际平均工资核算。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智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
对于加班费的问题,被告称原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刘智律师则以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为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加班事实,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调休。法院根据刘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万多元。
在2024年2月工资的问题上,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刘智律师指出,2月系被告停工导致原告未提供劳动,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智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工资。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被告称原告存在调休情况,不应支付。刘智律师强调原告累计工作年限超20年,依法享有每年15天年假,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万多元。
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最终,原告的核心劳动权益诉求得到充分支持,成功获赔各项费用合计9万多元,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刘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