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个细微的计算偏差,就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便凸显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原告于XX原是黑龙江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在2022年8月单方面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于XX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一审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使得核算标准偏低。双方对入职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等也存在争议,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此时,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李佳莹律师接受于XX委托,作为其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2021年执业以来,李佳莹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她凭借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精准把控,开始了深入细致的案件梳理。
李佳莹律师发现,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一审将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拉低了计算标准。在二审中,她重点阐述了一系列代理意见。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种对劳动法律细分领域的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正是她多年来深耕劳动仲裁领域所积累的经验体现。
同时,李佳莹律师结合公司支付记录,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对于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她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在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方面,她也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
通过庭上严谨的逻辑陈述和对法条、证据的精准运用,李佳莹律师有力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并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她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关键改判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待岗期生活费从工资基数中剔除,并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重新核算。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
李佳莹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还展现了她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个案件,以专业之力践行辩护职责的执业理念。她将法律专业性与人文关怀融合,注重法律支持与情感疏导,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规划具体的维权方案,真正做到了“有温度的法律”,也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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