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审判中,“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程序点,它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量刑。一旦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2019年开始执业的朱建波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
2021年1月5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朱建波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200余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的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在仔细研究卷宗的过程中,朱建波发现虽然事故造成了两人死亡和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2021年X月X日,朱建波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请求法院认定张XX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和证据。朱建波随即补充理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详细阐述了本案中并不存在符合“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他指出,虽然造成了两人死亡,但从事故的发生原因、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来看,并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
经过多次沟通和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在三年以下从重处罚。2021年XX月XX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朱建波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了“情节特别恶劣”这一关键程序点,通过与法院的有效沟通和合理辩论,成功为被告人张XX争取到了较轻的量刑,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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