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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推翻一审劳动争议救济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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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315人看过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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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直系亲属救济费。该律师代理用人单位上诉,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工作人员回复,证明无文件要求企业发放救济费,最终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二审成功推翻一审劳动争议救济费判决

在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张X、俸X2、俸X3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中,出现了令人意外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桂林某有限公司向俸X1等四人支付2019年2月至9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9500元,并从2019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救济费990元。然而,二审却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俸X1等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反转背后,是律师何小艳独特的处理路径。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认为四原告符合供养条件,公司应落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公司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在二审中,案件推进遇到的阻碍在于如何证明企业无需支付救济费。此时,何小艳律师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在劳动争议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何小艳深知,要推翻一审判决,必须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她收集到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均回复,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一证据虽然被对方质证不认可,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该组材料表明其系对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理解与适用,虽不属于证据范畴,但为何小艳律师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解释支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规定企业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虽有相关规定,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何小艳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为案件的反转奠定了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桂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这场官司虽然结束了,但留下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对于俸X1等四人来说,失去了一笔经济来源,生活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而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更加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也提醒着法律从业者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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