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资产清偿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清偿。
三是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清偿。
四是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是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未清偿农民工工资要担何法律责任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未清偿农民工工资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
若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不清偿农民工工资要担何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不清偿农民工工资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上,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若建设单位拒绝,农民工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建设单位需支付工资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该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上,若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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